正安公共安全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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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避難平臺

  • 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5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 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6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200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5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 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
  • 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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