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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計檢修會勘簽證

 法源依據 
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自民國86年1月1日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消防與公安的差異 

項目及內容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法令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消防法第9條、第38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局、都發局...等縣市政府消防局
申報義務人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權人
檢查人資格具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申報頻率依用途類組區分每一、二、三或四年申報一次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一次,其餘每一年申報一次
檢查項目防火避難設施類10項、設備安全類6項滅火器、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

 什麼是消防申報 
1.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 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造成潛在危險。為避免此情形之發生,法律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齊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以於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其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

2.基於自我責任及社會責任

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外,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全,更是負有重大責任,輕忽不得。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3.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專業知識,了解設備的性能,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若不慎發生火災,消防搶救單位將更能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哪些場所需要消防申報 
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場所共6種

 消防申報前準備資料 

1.   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使用執照
3.  公司執照
4.   建築物所有權狀
5.   工廠登記證
6.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經濟部核准函或商業登記證明

 消防申報流程 

 五大消防檢測申請項目 

一、滅火設備:

在火災發生時用水或者其他滅火藥劑達到滅火效果的器具,如滅火器、室內(外)消防栓設備、自動灑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二氧化碳設備等等

消防泵浦    消防栓設備    滅火器  
懸吊式滅火器定溫探測器 
 

二、 警報設備:

用以報知火災發生的設備,如火警受信總機、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偵煙式探測器、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等

手動報警設備火災廣播主機 火警受信總機
火警受信總機、火災廣播總機火警受信總機 偵煙

三、避難逃生設備:

用以在火災發生時協助建築內人員逃生,如緩降機、緊急照明設備、緊急逃生出口

出口標示燈   照明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消防搶救設備專用於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時,部分建築需要設置相關設備以協助消防人員,如消防排煙設備、消防專用蓄水池、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等等

水帶箱出水口連結送水管廣播主機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上述五種消防搶救設備的設置標準,可參照設置標準第26條至第30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一、外觀檢查:

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

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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