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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類組

 什麼是變更使用類組? 

  • 依建築法第73條第二款「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物使用人因現況使用需求形成與原核定用途不符的情形時,須確認是否應辦理變更使用。

  • 建築物使用用途的核定攸關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當建築物使用用途與原核定之使用類組不符時,原則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辦理變更,惟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仍訂有「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列舉:

臺北市一定 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桃園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如何確認建築物使用類組? 

  • 建築物依用途定義其類別、組別,而我們可以在使用執照/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上瞭解到建築物的主要用途。
  • 瞭解主要用途後,可以對應使用項目而辨別類組(可參考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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