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公共安全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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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出入口

  • 6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類及H-1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1.5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其他建築物(住宅除外)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

 

 

 

常見缺失樣態

1F少一處寬度大於120公分之避難層出入口
1F少一處寬度大於120公分之避難層出入口
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足200公分(現況寬度各180公分)
1F少一處寬度大於120公分之避難層出入口

1F少一處寬度大於120公分之避難層出入口

1F少一處寬度大於120公分之避難層出入口

1F少一處寬度大於120公分之避難層出入口

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足200公分(現況寬度各180公分)

D2類組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足200公分(現況寬度各18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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