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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2. 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
    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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