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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遺失可以補發嗎?要怎麼申請?時間要多久?

(以台北市為例)

  1. 由登記名義人檢具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出具之公函、相關之「火災證明」或「報案證明」等) 、身分證明等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
  2. 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即予補發

資料源於: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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