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建管字第1110204509號
主旨:
公告「本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
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本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期間自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第一季),其申報頻率為每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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