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使字第11100382961號
主旨:
公告本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類組(集合住宅)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
依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公告本縣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類組(集合住宅)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三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前(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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