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管字第1110031413號
主旨:
公告「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 (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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