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使字第1110347381號
主旨:
公告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及「6層以上未達8層」之H類2組(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施行日期。
依據:
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公告事項:
一、本市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之H類2組(住宿類)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當年 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1季)。
二、本市6層以上未達8層之H類2組(住宿類)建築物,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1次,申報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1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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