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樓梯
- 任何建築物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含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 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下列規定:
-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30公尺。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30公尺外,不得超過70公尺。
- 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50公尺。
- 15層以上建築物依其使用應將(A) (B)兩目規定為30公尺者減為20公尺,50公尺者減為40公尺。
- 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無論任何用途,應將步行距離減為30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