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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建物公安、耐震相關 2023.02.20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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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
A類-公共集會類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A-1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A-2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商業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B-1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C類-工業、倉儲類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C-1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C-2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D類-休閒、文教類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D-2供參觀、閱覽、會議之場所。
D-3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4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5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類-宗教、殯葬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E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F-1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F-2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
F-3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F-4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類-辦公、服務類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G-1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G-3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H類-住宿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H-1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類-危險物品類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I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附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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