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載貨用昇降機是否需要檢附檢查許可證?
是。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4規定,建築物內之昇降設備(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自動手扶梯等)均屬於主管建築機關管理範圍,應領有有效之「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後方得使用。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昇降設備項目須檢附此許可證作為合格佐證。
Q2:為什麼載貨用昇降機也被納入管理?
自103 年 7 月 3 日修法後,凡敷設於建築物之昇降機一律依建築法管理,不再區分載客或載貨用途。載貨昇降機因承載量大、使用頻繁,若維護不當同樣可能發生人員夾壓、墜落或機件故障等公共安全事故,故須比照載客電梯辦理竣工檢查與每年安全檢查。
Q3: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多久?如何換發?
許可證有效期原則為一年。到期前應委託取得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檢查機構執行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後由檢查機構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換證作業建議於到期前一個月辦理,避免出現空窗期導致違規。
Q4:許可證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兩者為「分開辦理、互相引用」:
- 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針對「設備」個別辦理,由檢查機構檢查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針對「整棟建築物」的年度公安檢查,昇降設備屬其中一個檢查項目,申報時須檢附有效許可證影本。
Q5:未取得或逾期使用有何法律責任?
依建築法第 91 條,未經領得使用許可證而擅自使用昇降設備、或許可證逾期未換發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命停止使用並處以罰鍎,情節嚴重者得依法強制拆除。對集合住宅社區、商場、物流廠房等營運場所,昇降設備被命停用將直接衝擊日常運作,應提前辦理。
Q6:103 年 7 月 3 日前已裝設的舊昇降機怎麼辦?
舊有昇降機同樣需依現行規定申請換發使用許可證,並納入每年度安全檢查。建議業主檢視手上既有許可證版本,必要時儘速委託合格檢查機構協助清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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