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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3.02.16

施作牆面、天花板或分間牆等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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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含樓高 6 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如有涉及施作牆面、天花板或分間牆變更等室內裝修行為,均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向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嗣施工完竣後,向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核轉都市發展局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供住宅使用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即 10 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小於 300㎡;11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小於 100 ㎡者)室內裝修,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 室內裝修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核給施工期限及「施工許可證」後,即可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檔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即核轉都市發展局發給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資訊,請參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 「室內裝修專區」 ( 網址: http://www.dba.tcg.gov.tw/)。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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