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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1.12.31

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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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10.7台內營字第1000808293號令修正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是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仍應主 動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指導手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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