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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公安資訊 2023.02.08

臺北市「按摩場所」建築物用途類組認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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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字第10263922800號

主旨:有關本市「按摩場所」建築物用途類組認定事宜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本府101年11月19日召開跨局處會議,業將按摩業類型歸為以下6類,俾利行業別認定與統計:

(一)視障按摩。
(二)傳統按摩(含一般按摩、個人工作室、推拿...等)
(三)足體按摩(含個人名稱,如吳師父足體按摩...等)
(四)養生館(含時尚會館、休閒會館、健康廣場、泰式按摩...等)
(五)理容院(含理髮、美容、護膚、視聽理容·····等)
(六)三溫暖(含SPA等)

二、按內政部100年9月2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2號函釋,建築物主體用途如非屬提供作為運動休閒場所使用,應視其場所區隔(包廂)情形,比照B1類組、G3類組等使用項目。
故上開6類按摩場所主體用途既非供作運動休閒場所使用,不得歸屬D1類組。

三、參酌內政部函釋並考量營業場所規模大小,危險指標與使用強度,認定本市按摩場所之用途類組如下:

(一)Bl類組:除「視障按摩業」外,室內空間使用型態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成包廂型式,且包廂出入口設有門扇者。
2、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超過150m,其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

(二)G3類組:室內空間使用型態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營「視障按摩業」者。
2、營業範圍採開放式無隔間,或催以拉簾、布幕區隔者。
3、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未達150m,其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间牆加以區隔,但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

四、本案納入本局102年台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01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01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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