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防空避難室?
答: 防空避難室是建築物內設置、平時可使用、戰時供民眾緊急避難的空間,通常位於地下室,具備安全、耐震、通風、防火等基本條件。
為什麼最近政府特別重視防空避難室?
答: 因應國際局勢變化(如烏克蘭戰爭),政府開始檢討台灣的民防整備。發現許多防空避難室被堆雜物、上鎖、甚至改作他用,根本無法在緊急時使用,因此決定加強管理、確保功能正常。
防空避難室的主管機關是誰?依據什麼法令管理?沒有做好會怎樣?
答:
平時建管與檢查:地方政府建管處
設施建檔與指導:內政部警政署
法令依據:《建築法》、《民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罰則: 違規使用(如堆放雜物、封閉、私自改作營業):可罰 4萬至20萬元,限期改善。
為什麼公安檢查新增防空避難室項目?
答: 因為現有的建築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已很成熟(定期檢查防火、結構等),政府決定納入防空避難室,讓這些設施也能平時定檢,確保戰時能用、平時不荒廢。 從 2025年7月1日開始,可容納500人以上的防空避難室要納入定期公安檢查。
防空避難室納入檢查,是不是我地下室就不能停車了?
答: 不一定! 只要避難室樓地板超過 200 平方公尺,可以兼作停車使用;但必須確保通道暢通、隨時可開啟,不得上鎖封閉。如果是小面積避難室,也可以作其他用途,但仍需保持清潔、安全、可開放。
公共安全檢查要怎麼檢查防空避難室?
答:
檢查重點包括:
1. 現場平面圖繪製
2. 避難指引是否標示清楚
3. 出入口有沒有封閉、無法進入、門扇材質
4. 是否有基礎通風、防水
5. 是否維持可避難使用狀態 空間有無積水、基礎照明
防空避難室早期可以買賣,為什麼?,
答: 早期(約民國 71~80 年間)法規尚未明文限制,只要建造/使用執照將地下避難室標示為「非共用」並核發獨立門牌,地政機關就會把它登記成專有部分。 既然有獨立產權,就可以像一般倉庫或車位一樣自由買賣、移轉。
什麼時候開始禁止買賣,必須列為共用部分?,
答: 民國 80 年 9 月 18 日,內政部發布「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明定防空避難室應列為共用部分,不得再單獨登記。此日之後領照的新建案都不能分割出售;早期已完成登記的個案則「不溯及既往」,但仍須維持避難功能,不得堆雜物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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